租赁贸易如今既已成为世界金融服务业中一个新兴产业,理所当然应有专门的法规加以管理和规范,但是目前各国对租赁贸易在法律上所持的解释和管理办法却并不一致。
1.美国以真实租赁与非真实租赁为划分标准
划分的标准是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承租人所支付的是否确为租赁而支付的租金。如经税务当局审查而被确认为真实租赁,则出租人可享受税收优惠(1983年税收方案优惠被取消),承租人所付租金也可作为业务支出,不纳税,其行为主要受委托法管辖;如被确认为分期付款买卖或是租购,则上述税收优惠双方都不能享受,其行为则主要受买卖法的约束。
2.英国将租赁视作委托契约性质
英国法律将租赁作为一种委托形式,即财产(包括动产)所有者以出租的方式将财产委托给财产使用人,以此收取租金但不转让所有权的行为。财产使用人仅有使用权,而财产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英国法律认为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永远分离的,在租赁合同中不能订有承租人具有选择权而可以成为设备所有人的条款。因此,在英国对租赁没有专门立法,而是受普通法的管制。
3.法国将租赁视同担保贷款性质
法国对从事信贷租赁活动的公司,规定须同银行或信贷机构一样的严格遵守法规·须向国家信贷委员会注册.并接受该委员会和法兰西银行的管辖·其中动产租赁则受《动产租赁法》的制约。
4.日本对租赁贸易以民法、商法等一般法律加以约束
日本对租赁贸易没有专门法规,主要通过普通民法、商法进行管理。但各主管部门作了一些规定加以约束,如1975年大藏省下达的《对银行系统租赁公司业务限制的通知》,以及1978年国税厅颁布的《关于租赁交易的法人税和所得税问题通知》等。
5.其他国家的法规
韩国和新加坡等亚洲国家对租赁贸易订有专门管理法规。在亚洲国家中由于国内法律体系大多不够完善,所以客观上要求对租赁贸易制定专门的法规。自70年代以来·包括亚洲国家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管制租赁贸易的法律法规。如韩国政府在1973年底拟订并颁布了《租赁业促进法案》,1985年又制定了《租赁会计标准》。新加坡也于1982年颁布实施了《租赁准则》。菲律宾、巴基斯坦等东南亚及南亚国家对租赁贸易也都有类似的立法。巴西、哥伦比亚等拉美国家对租赁贸易的立法较为普遍在拉美地区的发展中国家里,为租赁贸易立法较为普遍。巴西于1974年颁布了管制各项租赁贸易的《6099号法》(也称《租赁事业法》)。1981年巴西政府又颁布了《巴西进口租赁法》。哥伦比亚于1982年颁布了管制各项租赁贸易的《2160号法》。1982年9月,委内瑞拉政府颁布了《金融租赁货物准则》。智利政府也颁布了规范租赁业务及其会计制度的《智利会计准则第22号》等。
各国(地区)租赁交易量和增长率及市场渗透率∵ 1997年各地区交易量和增长率单位:10亿美元 地区 年交易量 比前年增长 1996占市场总。
2003世界租赁年报-中国分报告 作者:William∵K∵K∵Ho∵香港Partner,∵Baker∵&∵McKenzie事务所∵联系地址:14th∵Flo。
2003世界租赁年报-中国分报告 作者:William∵K∵K∵Ho∵香港Partner,∵Baker∵&∵McKenzie事务所∵联系地址:14th∵Flo。
撰写人:香港资深咨询公司Partner,∵Baker∵&∵Mckenzie∵--∵William∵K.K.Ho∵ 中国政府承诺入世后对外开放融资租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