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称为保险索赔。索赔是被保险人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出索赔,以免丧失时效。对于租赁物件的运输保险,按照国际保险业惯例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索赔的时效一般为租赁物件发生损失后的2年内;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保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索赔期限从租赁物件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在索赔工作中,被保险人应按照下列程序:
1.损失通知
当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发生灾害损失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派人处理。报案时要讲清发生损害的原因、部位、时间等。
2.填具出险通知书
被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人出具的出险通知书要求,认真填写有关保险标的名称、保险金额、保险单号码、出险日期、出险原因、出险的经过以及损失程度,并要求赔付金额等。
3.提供有关索赔单证
提供单证的目的是证明被保险人所索赔的事实,便于保险公司审核和处理。主要的单据和证明文件有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2)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都是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租赁物件运输还需提供货单、运输合同、海关税单等;
(3)出险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如标的系在运输途中受损,则需承运人或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局等)提供货损货差证明,或陨失鉴定证明;
(4)受损财产清单.必须详细列明租赁物件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受损程度等内容;
(5)施救整理费用单证。此外,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尚需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
4.领取赔款
5.开具权益转让书
开具权益转让书并非必经程序.只有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才需要出具这一证明。表明保险公司已经给予损失赔偿,从而享有被保险人转移过来的权益。
二、租赁保险的理赔
理赔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进行处理的行为。也即是被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根据出险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保险责任和理赔金额,最后赔款给被保险人。
保险入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恪守信用。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公平合理地汁算赔偿金额.认真履行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租赁保险的理赔工作,—般需经过下列程序:
1.受理损失通知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2.损失查勘
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查勘,了解出险原因、受损情况及损失程度。被保险人则应提供损失证明,施救费用清单及有关索赔的其他单证。
3、核定损失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单证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损余处理
受损租赁物件,如还有部分经济价值,应妥善处理,既哭减少保险赔款的支出,又有利于损余租赁物件的充分利用。
5、给付赔款
被保险人如同意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应立即向后者领取赔款。若不按规定时间领取赔款,保险公司将视其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