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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险的险别

2007-08-16 23:32:04

租赁保险的险别


 

    国际租赁保险主要涉及租赁物件运输保险和在租赁期内的租赁物件保险。兹分述于下: 

    一、租赁物件运输保险 

    因运输方式不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另有邮包运输货物保险和管道运输货物保险,后两者保险对租赁物件来说不适用。在各种运输货物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久和采用最多的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不同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有所不同.但其保障的范围都是相似的。由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在国际贸易和租赁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准确理解和掌握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风险、损失、不同的责任范围,以及正确处理海运货物投保和索赔等事宜是十分必要的,且可举一反三,对掌握其他各种运输方式下的货物保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风险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风险分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 

    (1)海上风险(perilsofthesea),又称海难,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遇到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y),如台风、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造成的灾害,以及发生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等事先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2)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如因偷窃、破损、沾污、受潮、锈损和钩损等,或因战争、罢工等原因以致不能到货等。 

    2.损失和费用

    (1)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标的本身遭到损坏或灭失的损失,另一种是为营救或维修标的而支出的费用。

    租赁标的在运输途中因本身遭到损坏或灭失的损失,根据其损害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totalloss)。系指整批货物或整台设备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①实际全损(actualtotal loss)。指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无法再利用。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得按投保人的投保金额全部予以赔偿。

    ②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 loss)。指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害后,已等同全损,因其修复费用和将其运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已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部分损失(partialloss)。指保险标的受到的损失未达到全部损失程度。根据其造成损害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

    ①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指在海运途中船舶和保险标的共同遭遇危险,船方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有意识地采取救急措施,如合理地抛弃部分货物,减轻货载以求脱险,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船舶、货物、运方三方按获救的价值多寡进行比例分摊。

    ②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船舶或货物在航运中遇险后.仅有部分损害,应由受损方自行负责的损失。

    (2)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除海上风险以外因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按其造成的原因,又可分为在运输途中因偷窃、钩损、雨淋等原因的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以及因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令影响等原因所致的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

    现将租赁物件运输保险中的三种常用险种分别阐述于下: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oceanmarinecargoinsurance)

    海洋货物(租赁物件)运输保险条款通常由各国保险公司自行制定。一般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此外还有附加险。 、

    1.平安险

    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是其他险别的基础,它承保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全部损失,再加上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六种原因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体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4)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风险货物进行抢救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它以不超过被抢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5)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途港、避难港、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6)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平安险对单独海损原则上不负责任。平安险只适用于大宗、低值、粗糙的裸装货,如废钢铁、木材、矿砂等。

    2.水渍险

    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包括平安险,并负责由于恶劣气候等造成的达到规定百分比的部分损失。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1)平安险责任范围的全部责任。

    (2)由于恶劣气候如暴风、巨浪等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因此,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大一些。

    水渍险对锈损、碰损、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不负责。它一般适用于不易损坏或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如板、管和散装的化肥、化工金属原料等。

    3.一切险

    一切险(all risks,A.R.)是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再加上负责因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一切险是责任范围最大的一种险别,它的责任范围包括: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货物遭受所有因意外事故而发生的损失.不论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全部损失、部分损失,以及其他外来原因所导致的缺少、短量、渗漏、碰损、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损失,均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

    但一切险并非承保一切风险,因此,由于货物本身特性所造成的损失、物价下浮的损失以及政治风险(如战争险或罢工险),则不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

    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保险公司规定有下列除外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标的已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4)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附加险 

    被保险货物在投保了平安险和水渍险两种基本险别之后,还可以在这些险别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协商加保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要在主要险别的基础上加保。但如已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险,因保险公司对于承保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已包含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 

    (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cargoinsurance)主要承保陆上运输的租赁物件。它的基本险别分为陆上运输险与陆上运输一切险两种。此外,还有附加险。

    1.陆上运输险

    陆上运输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对被保险租赁物件在运输途中遭到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火灾、爆炸以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隧道坍塌、岩崩和水上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2.陆上运输(租赁物件)一切险

    陆上运输一切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allrisks)的责任范围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除包括上述陆上运输险的责任外,还对被保险租赁物件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陆上运输险与陆上运输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3.陆上运输(租赁物件)战争险

    陆上运输租赁物件战争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特殊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陆上运输险或陆上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同意后始可加保。陆上运输租赁物件战争险的责任范围是: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各种常 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陆上租赁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是:

    (1)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弹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根据执政者、掌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命令而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损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airtransportationcargoinsurance)的基本险分别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此外,还有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1.航空运输险

    航空运输险(airtransportationcargoinsurance)的承保责任范围是:对被保险租赁物件在运输途中,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风险于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2.航空运输一切险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处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3.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是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种附加险。它主要对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禁卸、扣押所造成的损失赔偿。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二、租赁期内租赁物件保险

    租赁期内租赁物件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租赁物件保险是以租赁物件、与租赁物件有关的利益、或各种损失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它包括狭义的租赁物件保险、租赁物件责任保险、租赁物件保证保险、租赁物件信用保险等。狭义的租赁物件保险则是以租赁物件本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承租人的租赁物件保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险、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和盗窃险等。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保险是由承租人投保,但保险利益或保险受益权则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具体力、理投保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需要选择适当的险别。现概要介绍租赁物件各险种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propertylnsurance)是一种通常在租赁物件安装结束.竣工投产时由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办理的保险项目。其保险责任范围是:

    (1)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雪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等。

    (3)飞机坠毁或飞机部件坠落。

    但保险公司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武器、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孤、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5)凡因物体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的自身损失。

    (6)由于政府命令而焚毁的财产。

    (7)保险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终断等间接损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暴风雨造成的损毁。

    (二)盗窃险

    盗窃险(theftpilferageinsurance)是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保险财产存放处所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负责赔偿。

    盗窃险的除外责任是: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们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7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所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all risksinsurance)是租赁保险的主要险种。该险种对于那些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险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冻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毁。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保险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事先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幅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帐薄、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用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租赁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保险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是: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四)安装工程一切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allrisksinsurance)的保险责任,除了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之外,还对因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负赔偿责任。

    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是一致的。

    (五)机器损坏险

    机器损坏保险(machinerybreakdowninsurance)按其性质来说,是一种机器的意外保险。它承保各项租赁机器因不可预见的、突然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需要修理或换置所花费的费用。

    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

    (5)锅炉缺水。

    (6)物理性爆裂。

    (7)暴风雨、严寒。

    (8)除本条款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事故。

     机器损坏险的除外责任是: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3)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4)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5)机器设备转动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

    (6)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模、可调换的工具、印刻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7)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8)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六)一揽子保险

    在租赁保险中,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件的运输险和租赁期内租赁物件保险两种险或其他两种以上的险种.同时向一家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一揽子保险。办理一揽子保险,是保险发展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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