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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2-14 14:56:5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五部门《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与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不属于县道以上等级的公路,乡(镇、街道办事处)际间、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不属于乡道以上等级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三、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预防和修复,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活动。

四、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管理体制,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确保全市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六、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制订并落实辖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和机制;

(三)负责筹措和落实资金,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四)明确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制订考核办法,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并负责指导、监督、考核;

(五)组织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的路况水平和公路运行服务质量;

(七)依法确定村道两侧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同时,组织村民委员会共同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协管机制,协助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七、市交通行政部门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

(四)监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的使用。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的监督、管理,制订农村公路养护市场评价体系和监督检查制度;

(三)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养护工程招(投)标办法,养护资金使用办法、养护质量检查制度、养护管理标准,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监督、指导计划的实施,组织考核、评定;

(五)负责列入省市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与批复;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并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

(六)负责审核新建农村公路的行政等级,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公路养护里程;

(七)负责农村公路交通量调查工作和数据库管理工作,编报各类养护报表。

九、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三)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审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交(竣)工验收;

(四)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做好检查、监督、考评等工作;

(五)依据核定的行政等级,具体负责将新建农村公路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里程;

(六)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工作,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市场化分类运行机制。

十、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行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并实施村道路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二)依据本规定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三)拟订上报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乡(镇)及养护单位的年度养护与管理进行考核、评定;

(五)负责农村公路各类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工作;

(六)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养护作业单位(责任人)提供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

十一、养护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合同的约定,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定进行规范作业,确保公路通行和人身安全;

(三)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应急抢险工作。

十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主要由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安全(应急抢险、安全设施)保障资金三大部分组成。各级政府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燃油税返还收入、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九八域派0十三、在省补及县乡自筹为主的基础上,市给予适当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市级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资金的拨付与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对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养护与管理工作成绩出色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对于未按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养护与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视考核情况减少市级补助资金规定的额度,直至不予拨付。

十四、市人民政府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制订,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十五、各区、县(市)及以下人民政府,以及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未按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构、人员、资金、装备,以及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涉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任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及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任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及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养护责任单位责任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区、县(市)交通主管理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其他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责任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六、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市场管理、工程管理惩防体系,切实防止贪污、挪用、舞弊、渎职行为的发生。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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